2022年5月1日,柏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某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口时,遇王某由西向东步行至此,人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成原因无法判定。事故发生当天,王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踝骨骨折◆★★★■,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柏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限内★★◆。
关于争议焦点二,王某针对其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提交了住院病历、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法院依法对该部分合理费用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王某主张其为货运司机,月工资为1◆★◆◆★.2万元,但未提交备案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事故发生前连续一年的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故对其主张的受伤期间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法院不予支持。其误工费应按照山东省2022年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宜。
法院认为■◆◆★◆★,案涉房产在结婚前◆◆★,王某一方已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虽然案涉不动产权证是在王某与李某结婚后办理的,但案涉房产并未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而是登记为王某单独所有,李某对此应早已知情◆◆◆■◆,但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王某婚后将案涉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是其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延续,是对王某婚前个人财产的一种确认■◆◆。综上,案涉房产应是王某婚前个人购买,并且婚后登记为其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应确认为是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异议人(案外人)李某的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楼业主于2017-2018年商议加装电梯■★◆,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居住于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应靠右通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间为早上8时,柏某驾驶摩托车违规进入公交车专用车道行驶■■■■◆,未靠右侧通行且遇行人通行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监控视频,王某由西向东步行进入路口时,路口行人信号灯仅剩2秒钟即变红灯◆■■★★,很显然2秒的步行时间不足以使其安全到达路口,故王某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强行通过路口这一不当举动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王某、柏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20%、80%的责任。
案例指出■■★■,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郭某已80岁高龄,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绝高龄老人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业主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